日本裁判所实行四级三审制,就大多数案件而言,由简易裁判所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地方和高等裁判所,由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一审作出的判决可经控诉和上告程序依次上诉于高等和最高裁判所。
其中,控诉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控诉审可以再次审查事实和法律的适用;上告审是法律审,理由仅限于违宪、对宪法解释有误、违反法令、有违最高裁判所判例等,原则上不再改变原审的事实认定。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08AC0000000109
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三编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