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引入了飞跃上诉制度。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所提出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行集中专属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引入了飞跃上诉制度。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所提出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行集中专属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日本于2005年设立了作为东京高等裁判所的一个特别支部的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对日本全国相当一部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控诉审(第二审)实行集中专属管辖。
由东京地方裁判所和大阪地方裁判所集中管辖的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和东京高等裁判所管辖区域内各地方裁判所受理的非技术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均上诉于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
也就是说,该裁判所实际对全日本所有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和东京高裁区域内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控诉审实施了管辖。
此外,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还集中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有关发明专利权(特許権)、实用新型专利权(実用新案権)、外观设计专利权(意匠権)、商标权等的请求撤销决定(取消決定)诉讼的一审。
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置法(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十九号)第二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6AC00000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