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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

福建厦门,杨先生经常买书,为了不浪费,杨先生便将看过的旧书放在网上卖掉,不料被人举报到文化执法部门,文化执法部门认为杨先生无证卖书,遂对杨先生作出罚款2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杨先生本人无法理解的是,为何自己连卖自己书的权利都没有?
【虽然】《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杨先生的二手书都是从正规渠道购买,享有所有权,按民法典规定是可以随意处置的。
【但是】《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文化执法部门认为,杨先生擅自在网上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以牟利为目的,属于“无证卖书”的行为,应当予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至10倍的罚款。
如果认定系非法经营,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225条规定,销售未经许可经营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